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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间借贷的风险类型-【资讯】

发布时间:2021-07-15 11:02:09 阅读: 来源:着色剂厂家

2009年2月,吴某因企业经营需要,经好友李某介绍向许某借款50万元,借期一年。吴某向许某出具借据一张,郑某提供保证。从2010年3月起,许某多次要求吴某和郑某还款,最终都不了了之。2013年初,吴某因经营亏损无力还款。同年8月,许某拟将借款人、保证人、介绍人一并起诉至法院。该请求能否获得法律支持?

一、介绍人、见证人对借款不承担还款责任

李某系介绍人,其是否对吴某借款承担还款责任?答案显然是否定的。保证人是指为主合同债务提供担保,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,由其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一方当事人。介绍人是指为借贷当事人牵线,介绍双方相识、促成双方达成协议的人,介绍人通常无需在借据或合同上签名。见证人是指在场见证双方实施借款行为的人,起证明作用。见证人可以在借据或合同上签字,但一般均冠以“见证人”字样。只要介绍人和见证人无保证意思表示,均无需对主债务承担责任。

二、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法律风险不同

本案中各方在借条中未注明郑某承担保证责任方式,根据法律规定应按连带责任保证认定。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,一般保证中,先处置债务人财产,只有经法院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的,保证人才承担清偿责任,也即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责任有先后顺序之分。连带责任保证,保证人与债务人同时清偿债务,没有先后顺序。但在民间借贷当中,在借条上没有约定保证方式,则根据法律规定,应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。

三、保证期间的法律问题

保证期间,当事人有约定的执行约定期限,但约定不应超过2年。如对该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,期限为六个月,从借款到期之日起开始计算。在本案中,借条未注明保证期间,由于借款期限为一年,至2010年2月到期,为此郑某在2012年8月之后保证责任免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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